1、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库房面积每千卷25平方米)和档案柜,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
2、库房建设达到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盗、防鼠、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泄密要求,每月检查安全保密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保持库房清洁卫生;保持库房内适宜温湿度(温度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在45—65%之间),按时记录库房内温湿度;定期检查、补充杀虫灭菌药物;不得在档案库房和档案柜内存放除档案以外的物品,不得把火源带进库房;注意库房门窗安全,做到随手关门,随时上锁;下班后注意切断电源;认真检查并登记档案库房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消除。
4、档案库房、阅档室、建(整)档室、办公室四室分开设置,不得在库房阅档或办公。阅档室设在靠近库房的地方,以便调卷和管理。
5、实行专人保管,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不得代管库房钥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工作人员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私自保存他人和自己的档案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书信索要或提供档案材料。
7、档案工作中形成的销毁材料不得自行处理,须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批准后,统一登记,统一销毁。
8、工作人员不能自行管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9、建立教工人事档案登记薄,每年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发现档案丢失或者损毁,应立即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并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相关部门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11、档案工作人员异动,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