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严肃认真地鉴别档案材料。
2、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别,符合要求的才能归档。
3、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属于下列情况的材料不得归档:
3.1 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材料。
3.2 应由本人保存的材料。如:奖状、毕(结、肄)业证书原件、试卷、论文等。
3.3 属于文书档案的材料。
3.4 应由有关部门保存的材料,如任免通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入党志愿书、材料底稿等。
3.5 归档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如应盖章、签字未盖章、签字;头尾不清、材料来源和时间不明,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或有涂改痕迹的材料。
4、对不能归档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4.1 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可交文书档案部门或转其它有关部门保存。
4.2 应退给教工本人的材料,须退回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可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销毁。
4.3 对归档手续不完备的材料,须退还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后归档。
4.4 经鉴别确要销毁或撤出的材料,必须由专人把关,详细登记,报请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或撤出。未经鉴别与批准,不得擅自抽取、销毁、撤出档案材料。
4.5 需要查清核实的材料,及时移交原归档部门处理,待查清后归档。
5、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6、经鉴别应予归档的材料,应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参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