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清单《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制定责任清单,是实践中各地广泛采用的一个办法,对明确主体责任内容,遵守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要求起到积极作用。
在开展主体责任清单制定工作中,各地不断推陈出新。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将警示教育融入日常工作,设立新任一把手“三交底”廉政谈话制度,即纪委书记对新任一把手一对一谈话的时候,交底党委书记履行主体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单位廉政风险清单三张清单。江苏省南通市下发《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纳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重要方面,把提高“面谈率”作为夯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湖南省张家界市针对个别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浮在表面、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探索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醒卡制度,建立主体责任清单,以同级党委名义发给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党组副职以及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一季一提醒、一季一总结。每张提醒卡上均列出主体责任清单,对提醒对象履责各环节进行工作提示、责任警示。市委常委会每季度都专题听取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报告,就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判、处置。对照主体责任清单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关键少数”,一季一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抽查,一季一报告,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及时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直至问责处理。
以上各地的实践累积了丰富经验,在此基础上,《主体责任规定》将这一做法纳入,成为刚性约束,有利于推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来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5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