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汽机院党〔2018〕 8号
一、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领导班子及各院属部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该项考核工作与学校实施的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二、院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四、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负责对院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要求干部按本制度的责任内容写出执行情况报告书,对处级干部的检查结果提供给学校相关部门,作为对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检委员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其他成员的监督检查。对院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六、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明确区分三种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能够积极查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不认真查处。
七、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领导责任者需追究责任。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及的政治、经济等案件;五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
八、其它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财、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九、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