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自签发《报到证》之日起一年之内遗失《报到证》,经本人申请、登报申明作废,交所在学校审核、盖章,方可到原签发部门申请重新补办。补发的《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遗失补办,原同号《报到证》作废”字样。
签发一年以后遗失《报到证》的,不予补办。按有关规定,由毕业学校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