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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9 来源: 作者:

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补贴比例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三、补贴发放原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发放住房补贴的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因此,住房补贴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计划、合理负担、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办法予以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分3-4年发放到位。具体发放顺序由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老职工住房补贴先从单位住房基金(包括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划转的住房折旧资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等)中列支;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其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单位从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收入中解决。单位住房基金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后有节余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应将节余资金100%上交省财政厅,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将节余资金的50%上交省财政厅。单位住房基金不够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缺口资金由省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50%,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资金财务状况另行确定省财政与单位的负担比例。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其中,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另外50%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3.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四、补贴发放程序

1.单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将拟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公布期满后,单位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现任职务(职称)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申报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复。

五、关于监督检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

2.省财政、监察、审计、房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额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