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维护学校对校办企业占用、使用各类资产的收益权,更好地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科学确定资产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和学校的投资回报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投资公司由学校全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由学校国资委领导,国资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国资处负责对整个评估过程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计财处负责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及支付相关经费等;审计处负责对接评估公司相关工作(包括签订合同等);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学校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配合评估公司实施相关评估工作。
第四条 评估公司的确定及其具备的条件
学校审计处负责甄选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须与资产投资公司和各校办企业及其评估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开展评估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能够针对性地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等;对与评估项目相关的工作较为熟悉,能够对比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评估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度,以往的评估业绩优良。
第五条 评估内容与要求
一、评估公司对学校资产投资公司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并合理提出资产投资公司应缴学校管理费及利润数额的建议。
二、应出具《企业经营状况评估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项目的要求和范围、各企业经营状况、评估方法及运用、评估结果、建议。
第六条 评估时间节点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为每次评估的时间节点,评估工作一般应在次年5月1日前完成。
第七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
国资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评估报告》形成请示件,上报校务会审定资产投资公司应缴管理费及利润数额。
第八条评估经费(包括评估项目经费、评估组织管理经费、论证经费等)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计财处根据合同与进度及实际情况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