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校友是母校的品牌和名片,是学校发展建设过程中一支重要依靠力量。为进一步加强校友工作,完善校友工作体制,充分发挥校领导在校友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特建立此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联系校友工作制度,是通过校领导联络走访各地校友会及广大校友,达到加强沟通、增进情感、凝聚共识的目的,形成学校与校友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良性局面。
第三条 校领导联络走访实行区域分工制。已成立的各省市校友会都应有至少一位校领导负责联系。
第四条 校领导可通过走访、调研以及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联络走访各地校友及校友会。
第五条 校领导原则上一年内要走访一次所联系的地方校友会,和当地校友座谈。
第六条 在联络走访过程中,校领导应了解各地校友会的工作和组织建设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介绍学校发展近况和成就,并同当地校友就加强校友与母校合作、进一步做好服务校友等工作进行广泛的交流。
第七条 校领导应督促所联系二级学院积极开展校友工作,加强联络走访各地校友会及广大校友。
第八条 校友中心应为校领导联络走访做好服务,联络走访活动结束后,校友中心联络办应主动联系校领导或随行人员,了解联络走访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与所属区域校友会和校友联络及交流情况;
(2)地方校友会、校友对学校办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校友捐赠和合作信息;
(4)了解或收集到的有关校友信息。
第九条 根据校领导反馈的信息,校友中心做好对文件资料、影音资料的分类、归档和整理,及时更新、完善校友信息数据库,分类整理各地方校友会、校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校领导报告走访情况,做好联络走访成果的运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