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作风建设,保障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学生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实施对象是全校一线辅导员。
第二条 因公、因私等原因要求请假离岗的,均需履行请假手续,需安排好工作之后方能离岗。
第三条 请假报批
请假两天以内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两天(含两天)以上,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后,提前两天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如遇节假日离长(含宁乡、浏阳),需提前报备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 请假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须按请假报批程序到学生工作部(处)销假。
第五条 违反规定相关处理
未经批准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逾期不归者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其他要求
外出学习培训的辅导员返校后应及时反馈共享学习和培训内容,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不少于500字的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积极参加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的学习交流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