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档案应随着教工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教工人事档案室在接到干部任免、调动或管理权限变动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将调出的教工人事档案审核、整理、登记后,转给新的主管部门。
对教工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教工人事档案室在接到人事部门通知后,及时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对转入的教工人事档案严格把关,按照标准逐卷逐页逐项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接收,并退回教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审核、整理。新进档案一般应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2、根据人事部门开具的《寄档单》,详细登记,对档案进行密封,并在包缝加盖教工人事档案室印章。一律通过机要转递或安排专人(2名中共党员)提取,严格履行转递手续。严禁将档案交教工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3、对转出的档案,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4、对转入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发回转出单位;凡属误转的档案,应写明情况,尽快退回;凡个人自带的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接收。
5、对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发函、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及时登记,并将其贴在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
6、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
7、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联系,根据教工调动、任免等情况,及时办理调档登记手续,做到“档随人走”。
8、定期通报教工人事档案转递及转入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退回档案材料情况和未按时转递的人事档案相关材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