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政策
干部人事档案可接收单位必须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保管人事档案的机构
按国家政策规定,国(央)企、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
毕业生可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托管学生档案,任何个人都不得保管学生档案。
三、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递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更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
1、学生个人档案在学校就是学籍档案,其身份就是学生;学生个人档案转出学校存放人才服务机构等,可实现身份的转变,其身份就是干部。
2、毕业生档案转递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可享受的服务有:
可计算工龄;
可购买社保;
即使中途就业,也可凭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
可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
可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3、档案存放学校,对学生非常不利。
学生毕业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要用到档案,而学校除了办理就业手续,无权办理其他相关证明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