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2015年10月)

2016年12月20日 15:28  点击:[]

为严格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图书馆实行病(事)假请假制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馆实际情况,一天以内的病(事)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的病(事)假报分管馆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的病(事)假,报馆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病(事)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大会请假报馆党委书记批准。

2.请假手续。一天以上(含一天)的请假,需由职工本人填写专用请假单,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才生效。如有特别紧急事由不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需事先电话说明事由,事后再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3.请假必须一次一请,不可累计。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时补填的任何假条,各级领导不得批准,类似批准一律无效。

4.事假按假条说明的理由认定;病假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认定;感冒、发烧等小病,可不出具医疗证明,但病假不得超过三天。

5.因工负伤,达到工伤条件的,依照工伤办法处理;达不到工伤条件的由馆党政联席会议核定假期。

6.长期病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福利性休假包括:婚假、产假、哺乳假和丧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8.在岗期间因故要临时离岗办事的,需获得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离开,否则,查岗时按不在岗处理。此类批假,部门负责人应以保证库室开放为前提。

9.严禁私自代班。确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本部门人员代班,但不得超过一天。

10.职工的请假情况,部门负责人应有真实记载,每月29日须将本部门职工请假情况如实报办公室,并作为年底职工考勤考核的依据。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办公室按月汇总全馆考勤结果,上报馆长审批。每年要进行考勤总结,并公示,作为职工年度出勤情况考核的依据。

12.请假不论事假、病假,全年累计3天以内不扣发有关补贴,三天以上,按天在岗位津贴、图书馆奖金、交通和误餐补贴中扣除,15天以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旷工按天在岗位津贴、图书馆奖金、交通和误餐补贴中双倍扣除。大会请假每次扣50元,大会迟到、早退每次扣30元。

13.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由馆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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