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图书馆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与规定,结合图书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图书馆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专款专用。学校下拨的各种专款只能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挪做他用,节余上交。
(二)、经费来源
1、学校每年下拨的书刊购置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职工岗位津贴和各项奖励费等。
2、图书购置折扣、读者上机费、补办图书借阅证费、图书借阅超期滞留金和读者存包费等。
3、图书馆业务建设过程中,学校下拨的各种专项经费。
(三)、经费使用
1、图书馆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并层层把关。
2、业务工作中所需重要的、数量大的物质、设备采购,必须通过校国资处招标。其经费按合同,经校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计财处等部门审查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支出。
3、日常工作开支,坚持馆内“一支笔”审批制度。每一笔费用都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和部(室)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4、馆办各种办公用品购置,必须先征得馆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除正规票据外,还需附明细清单,包括品名、单价、数量;市内公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派车,以便节约交通费。
(四)、岗位设置
在学校没有给图书馆委派专职会计人员的情况下,图书馆的有关财务事宜,由馆办公室的人员兼办,兼办人员必须在校财务处和图书馆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有关财务工作。
(五)、其他有关规定
1、图书馆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必须报校计财处,并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所收取的全部经费,一律上交校计财处,由其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室)或个人严禁收取读者任何费用。
2、为了保证图书馆日常经费支出,在征得校计财处同意的前提下,方可保存一定数量备用金。图书馆保险柜内的现金不得超过校计财处规定的限额,且有专人负责。
3、图书馆所有与经济交往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学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要顶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若有违反规定者,一律按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理。
本制度自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执行,有关条款由馆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