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鉴定的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按照规定格式的要求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初稿和相应软盘(word文档、A4纸、仿宋字体),经其主管部门和计划下达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二)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书〉、技术资料原件以及软盘一套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坚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或者指定有关鉴定技术审查专家进行。
1、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尖顶的科技成果;
(2) 〈科技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
是否正确无误,符合规定的打印格式要求;
(3) 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格式要求,与提交的软盘内容是否一致;
(4) 成果完成的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 报送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指定的鉴定技术审查专家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4) 性审查的鉴定、技术审查专家按标准格式提交技术性审查意见,时间不得超过5天。
(五) 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形式审查、技术性审查后,
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内容包括:
1、 同意组织鉴定的
A、 确定主持鉴定单位。确定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两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B、 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鉴定审查专家作为主任委员),需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