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评奖宗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质量与结构的提升与调整,提高运用国际通用规则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中国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5月1日前已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四、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
第四条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2.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为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该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或有关机构申报。
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如在工作中了解到有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由发明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院士签署推荐意见后,发明人直接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三、应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四、各专利管理机关与有关机构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然后报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各专利管理机关、机构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的院士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可以获奖,若为半数,由评委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
五、评审办公室将评出的中国专利奖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奖励种类
一、中国专利奖设金奖与优秀奖。
二、每届中国专利奖设发明专利金奖10—15项、设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各1—3项。
三、中国专利奖设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各若干项。
第九条授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向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上公布获奖项目。
四、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五、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上中国专利金奖的标志,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设计,由专利权人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专利管理机关发放。
七、对三次荣获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及组织推荐工作突出的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先进专利工作者及先进专利工作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合法证据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注: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