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工作量标准为“800人·学分/年”,减免情况如下:
1、 各院(部)院长、书记减免工作量为60%,教学副院长为55%,其他副院长为50%。系主任为30%,系副主任为15%。减免工作量为:减免比例×800。
2、 因公外派出国访学减免100%,减免工作量为:访学月数/12×800。
3、 经学校同意,攻读博士学位者第一年减免1/3工作量,减免工作量为:1/3×800。
4、 女教师产假期间,减免工作量为:法定休假月数/12×800。
5、 留学生教学工作量为:教学班修读学生人数×学分数×2,人数小于30人的,可按30人计算。
经学校同意借调到上级单位工作的教师,借调期间按每年800人·学分/年计算(审定时需提供学校审批文件)。
教务处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