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教职工及时充分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利luck在线·(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教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将按每月进行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需由教职工本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予以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3、如教职工没有及时填报扣除信息,以致在学校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可以在2019年剩余月份内补报,由学校在2019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也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4、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5、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作证材料,教职工应在2020年的汇算清缴期(即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五年内自行留存,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6、年度内,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APP进行变更。
7、学校将在2019年4月初对教职工从学校取得的2019年1-4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集中清算。
8、如有不能确定的事项或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计划财务处咨询电话:0731-85258054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