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学校对个人收入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即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学校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注意: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已经作为在长沙市购置限制区域房产的条件)。学校职工的工资外所有个人收入发放和校外有关人员的劳务费(包括讲座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稿费、稿酬、设计费等)发放都必须通过学校的“个人收入发放统计系统”,直接支付给取得收入的个人。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