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会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年度,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即对于经济业务事项无论应收或者应付都应根据有关资料,在会计年度内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处理。
为真实完整反映2017年上半年财务收支情况,请各部门将2017年1-6月份发生的经济事项及时送计财处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请各部门经费负责人在6月底对本部门今年1-6月的经费报账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核对,若发现有错、漏、串户等情况,请及时到计财处核算科调整。
计财处今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跨年度的会计核算事项。
计财处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