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会〔2016〕4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增强会计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地位,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88〕财会字第38号)精神,我厅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三十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会计改革与发展所作的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对象以及对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
发证范围、对象以及对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严格按照我厅《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会函字〔1999〕20号)执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否则不予颁发荣誉证书。
二、申报及审核
(一)资料申报
申报人员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报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将其中一份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县(市)区财政局汇总本地申报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名单清册》(附件2),报市(州)财政局。
市(州)财政局及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本辖区或本系统《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名单清册》(附件2)一式二份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并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二)资料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各项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对照《湖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及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必须完成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信息进行审核。
(三)证书发放
本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年荣誉证书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州汇总情况将证书发放至各市州,市州按县(市)区申报情况将证书发放至县(市)区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证书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核发。
三、其他事项
为确保发证工作客观公正,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对发证的范围、对象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会计工作年限进行认真计算。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财政部门审查不严,管理不力,导致证书发放有误和混乱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严禁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荣誉证书的,查实后收回证书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同时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本次申报期限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请各市(州)、各部门及时上报有关申请材料,逾期者延至下期办理。
申请材料的表格可在湖南会计信息网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acc.hnczt.gov.cn/。
联系人:高彩霞尹丽平
联系电话:0731-85165160(带传真)
通信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编:410015
电子邮箱:hnkjc1211@163.com
附件: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名单清册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