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及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管理实行代扣代缴(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学校教职工等在学校取得的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主体为个人。未依法及时申报者,将记入社会个人征信系统,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罚。
2015年申报工作正在开展。为方便教职工,经与税务主管部门协商,按如下方式进行申报:在学校取得的收入,由职工本人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后,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代为办理;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由本人自行申报。现将各部门相关纳税人申报表整理分发,并就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务必组织本单位相关个人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并于2016年3月24日之前交学校计财处(云塘校区1办A203刘老师)。超过时间未办理签字确认的,请自行申报。
二、个人从学校外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自行前往天心区地税局一楼大厅办理申报及税金清算补缴手续。
特此通知。
点下面链接查看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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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