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学校“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启用后,一些学院联合向计财处提出了《关于合理征收教师科研项目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提出“尽可能按劳务所得的方式征收科研项目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要求。计财处为此在“个人收入发放系统”中增列了“经费信息”选项,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从个人收入发放系统中自主确定劳务费从哪个科研项目开支。
最近,国家启用金税工程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要求个人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此,计财处就个人收入发放等通知如下:
一、凡由学校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等,
不分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须进入计财处“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发放,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学校独立法人单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学校城南学院在和税务机关协商后合并到学校申报纳税。
科研项目发放劳务费时,在“个人收入发放系统”的“发放表录入”完成后,进入“发放表管理”点开“明细”,在“经费信息”中找到相应的项目,通过“用户审核”后打印表格。
按规定申报个人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以及扣
缴税款数额。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证件类型包括11类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证。
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等11项:工资薪金,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正常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外籍人员数月奖金,补发工资,特殊行业工资薪金,内退一次性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企业年金。
三、所有税后所得必须按税前所得申报。学校发放的专家咨询费、讲座费等个人税后所得(学校负担个人所得的税金),各部门可以依照现有的发放方式发放(即以签到表或者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发放),但在财务报账时,必须提供从“个人收入发放系统”打印的表格,将税后所得转为税前所得报账(系统自动完成税后所得转为税前所得)。
计财处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