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校属各单位经费预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12-02
校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14]50号)精神及《新利luck在线·(中国)有限公司官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学校2015年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结合新利luck在线·(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实际特点,现将2015年经费预算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能和明年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工作实际需要和学校财力情况,科学编制预算。
二、编制方法
(一)各单位收入的编制。学校已清理各部门收费并停止执行所有预算外收入分配,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均全部计入学校收入。各部门为取得预算外收入而必须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本次预算申报时按实申报,经审定后列入2015年度预算,并按专项经费管理。本次除正常的学费、住宿费、科研收入可以不申报外,其他所有创收项目必需按实申报;没有申报的预算外收入,2015年不予追加或调整预算。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国家财政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和湖南省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相关要求,部门预算将成为国库集中支付逐笔请款的依据。因此,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管理,严格项目支出的遴选、论证和审核,做到项目细化、用途明确、标准合理;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经费安排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把本单位认为最需要的经费排列在前面,保证紧急、重大工作的完成。具体方法和要求如下:
1、人事处按规定统一编报2015年人员经费异动因素表,并根据人员异动及政策异动因素编制人员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障经费预算。
2、一般公用经费支出(部门包干经费)原则上执行 “定额预算、总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及有关资源情况由计财处统一编制。
3、专项经费分为经常性专项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由各单位申报,计财处汇总编制部门预算。
A、经常性专项经费:已实行定额管理的或由归口部门统一管理的专项经费(如实验实习、质量工程、科研配套、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行政设备购置、维修等经费),可确定为经常性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申报后报计财处。如需政府采购的,请国资处提供政府采购计划清单。
B、一次性专项经费是为完成2015年度特定工作计划而发生的支出专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各单位要提出较详细的论证方案和明细预算。
4、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分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计划,新建项目要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和配套设备工程项目。前两项由基建处为主编制,后一项由国资处为主编制,计财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既不能不切实际的多报,也不能漏报,以免影响工作。
2、各单位需填列的预算表格,见本通知附件,表格格式请勿自行修改;如附表内容不足反映情况的,各单位可增加表格并加以说明。
3、各单位除填列相关表格及说明外,还须报送2015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及任务、2014年未完成专项等情况说明。
4、预算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相关表格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5、为确保学校2015年预算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各部门(单位)接本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派专人负责,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预算申报材料报计财处预算科。
6、申报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计财处预算科联系(联系人:张帆 刘力,电话:85258321,Email:lgdysk@yeah.net)。
7、工会、继续教育学院和后勤总公司等单位也必需另行编制本部门2015年财务收支预算报计财处。
附件填报要求:
1、2015年各单位经费预算申报附表
附表一:单位收入申报表(由有预算外收入的各单位填报);
附表二:机关各部门基本情况表(由机关各部门填报);
附表三:教学单位基本情况表(由教学学院、部填报);
附表四:部门经费预算申报表(由各行政、教学单位据实填报);
附表五:一次性专项经费预算说明表(由各行政、教学单位据实填报)。
附表六:各机关、学院教职工人数汇总表(由人事处填报);
附表七:人员经费异动情况预算表(由人事处填报);
附表八:人员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障经费预算表(由人事处填报);
附表九:各学院学生人数汇总表(由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填报);
附表十:2015年计划招生数(由招生就业处及研究生院填报);
附表十一:城南学院学生人数统计表(由城南学院填报);
附表十二:政府采购计划表(由资产处填报)。
2、基建投资附表
附表一:2015年学校基建投资预算表(由后勤处填报);
附表二:新(老)校区配套设备及家具投资估算表(由资产处填报)。
计财处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