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2-02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通知。通知主要规范了公务机票的购买渠道和方式以及公务机票报销管理等内容(通知附后)。根据通知规定,学校明确如下五点:
一、本通知适应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国内出差、因公临
时出国机票的行为。学校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机票应从以下渠道购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www.gpticket.org)、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和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可以查询到)。
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三、学校国际交流处将按照《国际航线选择标准以及外事部
门审批原则》(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对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进行审批。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在计财处网页“下载中心”可下载),事先报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和计财处审批同意。
四、按照规定报销公务机票。公务机票报销按照差旅费报销
规定执行。公务机票报销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和计财处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
学校运输服务中心代学校各部门购买机票,申请支付票款时,应当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五、本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2015年4月1日之后购买公务机票应当按规定执行。
计财处
2015年3月5日
附:上级机关来文(/pub/cslg/jgsz/xxz/jcc/tztg/t20150302_291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