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2016〕7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行〔2015〕84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目前,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财政部据此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为方便我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2016〕71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今后,标准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
二、此次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为更好地发挥北京湖南大厦的服务功能,尽可能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提供便利,2015年经报省政府同意,将北京湖南大厦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的定点酒店,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住宿可继续选择湖南大厦,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7日
原文网址:http://czt.hunan.gov.cn/xxgk/zcfg/zcwj/201604/t20160428_3050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