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组成项目主要包括:
1、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2、日常水、电、气、暖消耗,
3、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4、科研绩效支出。
第三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和分配。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学校的,学校按照收到的间接费用在间接费用的组成项目内分配或者依据核定的数额分配各项间接费用。不是直接拨付到学校且有间接费用项目预算的,按照预算提取。无预算的项目和横向项目,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20%提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提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提取。
第四条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之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组成项目的分配。间接费用中的科研绩效支出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提取,由学校统筹。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纵向项目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提取,横向项目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提取,由学校统筹。学校统筹的管理费用按照学校与学院承担的职责分配管理费用。
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在间接费用提取限额内提取,由学校统筹使用。提取的上述费用补偿承担科研任务所消耗的资源。
第六条 学校根据项目进度和实绩发放项目绩效经费,项目绩效经费经过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和计财处审核后发放到个人。项目绩效经费可以结转使用。
项目需预留20%的绩效经费待项目结题后发放。若科研项目不能按时结题,学校在考核时核减其项目绩效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科技部、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