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新利luck在线·(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财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第三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计财处根据学校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提出年度银行贷款计划。
第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金融机构建立互惠合作关系,签定互惠合作协议。
学校计财处负责学校与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向学校提出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建议。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学校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第六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学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七条 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的逐级审批制。除学校人员经费外,大额资金的支付在经过计财处内部审批后,还必须报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的批准。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九条 资金支付实行岗位牵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学校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或者专项审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必须取得相关单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活动业务流程,规定资金支付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十二条 学校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者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收款部门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学校批准。
学校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学校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资金支付印章和密码实行分别控制。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备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和密码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利luck在线·(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资金管理办法》(长理工大财[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