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的一律收回预算,2013年结转的根据需要调整用途。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预算统筹用于2015年重点支出,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其中,2012年及以前年度上级专项转移支付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其中,2013年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2012年及以前年度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结转,应收回上级政府。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分类处理。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中,“三公”经费结余全额收回;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等办公性行政经费结余,除因工作需要确需跨年支付的外,全额收回;其余基本支出结余,除因政策要求、工作需要等原因确需跨年使用的,按结余资金的10%扣减。项目支出结余中,因在建工程、待付政府采购款等原因需要跨年支付的项目资金,可予保留;因项目完工等原因结余的属于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项目资金,全额收回;其余项目支出按结余资金的10%扣减。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一律由同级政府收回。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上述收回或调整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先用于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配套完善工资制度的资金缺口,再用于其他重点支出。
四、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库。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不按规定划缴以及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五、调整非税收入预算安排方式。年初通过常年稳定非税收入预算安排的支出,年度执行中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一般不再与非税收入入库进度挂钩,年底统一清算。排污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支出安排都不再实行“上年收、下年用”,改为“当年收、当年用”,年底进行清算。
六、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省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
七、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在财政部编制全国三年财政规划、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开展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试点。省财政厅编制2016—2018年省级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滚动预算。在确定投资总规模的基础上,分年度调剂安排资金,由“一次申请、一年安排预算”改成“一次申请、分年安排预算”,确保资金安排与工程进度相匹配。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
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九、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不得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的方式核算,以虚列支出。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十、财政专户只减不增、严格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十一、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他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借款对象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借款用途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为应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二、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动态监控和与资金安排挂钩的奖惩机制。省财政厅负责考评省直部门和市县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要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得力、效果明显的,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上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资金沉淀较多的,相应分别扣减省级预算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资金。2015年底,省直部门和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占支出的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9%,比重高于9%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在上年基础上压缩10%以上;比重低于9%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只减不增。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尽快把财政沉淀资金调整用到保工资、惠民生、补短板、增后劲上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跟踪监控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