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章》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新的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应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团委会、各班团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团委会和团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
第二条 推荐对象:具有我院在读学籍的共青团员。
第三条 “推优”对象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志愿书,且被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满一年。
2.参加学院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3.理想信念坚定,政治品格优良;在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和模范行为体现了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4.能够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记录;一年内没有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违纪处分;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在学院的学风督查中没有出现旷课现象。
5.学业成绩:上学期平均绩点排名在班级的前60%,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且上学期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不能出现重修科目)。
6.外语学习成绩: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中分数在425分以上。
7.符合《党章》中有关党员发展的条件规定。
第四条
如果学业成绩或外语成绩不符合第三条第5、第6项要求(必须符合第三条第1、第2、第3、第4和第7项要求),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团员可以申请参与“推优”(附证明材料):
1.录取生源地为新疆、西藏等边疆省份的少数民族学生。
2.在校团委及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者(现任或曾任且曾任为上一学年的任职);在院团委及学生会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者(现任或曾任且曾任为上一学年的任职);各类社团担任团长、团支书职务者(现任或曾任且曾任为上一学年的任职),工作突出、实效显著且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团委会提名推荐;在民兵连中担任连长、指导员、副连长、排长及部长职务者,在本学年或上一学年全程参与新生带训工作者。
3.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其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团体和个人。
4.获得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党报理论版发表论文;参与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或主持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5.校级学生课外科技立项项目评审中获一等奖的项目组成员。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和其他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团体或个人;在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且先进事迹得到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7.文艺节目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各类艺术展演和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的团体或个人;上一学年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艺类活动三次以上,并有获奖情况。
8.体育特长生在省级竞赛中个人获得前八名或团体获得前三名;在校运会中取得总分18分以上的成绩;在校级以上的体育竞技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9、主持或参加学生科技立项并结题。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班团支书是班团支部“推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统计投票结果、填写推优表格;经管学院团学会组织部在团委书记指导下负责组织“推荐经管团学会优秀学生骨干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小组召开“推优”大会、统计投票结果、填写推优表格。
第七条 “推优入党”一般程序如下:
(一) 各班团支部(包括团支书、班长、组宣委员、下班党员及本班党员)成立资格审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之后可以提交班级团支部大会讨论并投票;学院团学会成立资格审定小组(包括团委书记和该学年团学会中未申请本次推优的主要学生干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之后可以提交学院团委会讨论并投票。
(二)各班团支部在团支书的主持下召开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达到该班团支部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学院团学会组织部在团委书记指导下召开团学资格审定小组会议,资格审定小组成员须全员到场。
(三)各班团支书、院团学会组织部向全体团员传达上级党团会议精神、通报团员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讲明推荐要求等。
(四)团支书、团学会组织部介绍“推优”对象的情况,也可以让“推优”对象自我陈述。
(五)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
(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参会人员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投票,班团支部由组宣委员负责计票,生活委员负责监票(如果组宣委员或生活委员为推优对象则不能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可另选其他班团支部委员代替);院团学会资格审定小组由组织部未参与推优人员负责计票、监票工作。投票分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且都要作统计显示。
(七)统计票数。投票结果应当场向全体团员公布。
(八)大一、大二班级内的“推优”工作应在下班党员的指导下开展;院团学会“推优”大会应在团委书记的指导下开展。团支部和团学会组织部还应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保留选票。
第八条 各团支部“推优”完成之后,由团支书和团学会组织部负责组织推优率(赞成票/总票数)达到60%的对象填写《推优表》,并填写以班团支部为单位或以院团学会为单位的团组织推优率和《“推优”情况汇总表》。确保各项信息完整无误,上交学院团委,经学院团委审定后编制当期《“推优”情况汇总表》并交校团委盖章,盖章后由学院团委取回统一移交给院党总支。
共青团新利luck在线·(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经济与管理学院委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