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管理
第一节 总则
为了在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特设立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校要求对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规范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的评审工作,明确奖励原则和内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 评审办法
第九十九条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评审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工作人员负责。
第一百条 凡正常在校注册学习的来华学历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一百○一条 要求各年级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考勤记录将候选人名单及评审材料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候选人名单必须排序)。
第一百○二条 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核对被评学生的行为表现。
第三节 奖励类别
第一百零三条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二)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三)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学校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节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的评审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
(一) 品德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学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言行举止文明。
(二)学习好。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勤于思考,专业基础较扎实,知识面较宽。
(三)生活习惯好。遵守留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四)身体好。坚持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本学年内体育成绩合格。
第一百零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
(一)违反中国法律或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或无故旷课者;
(三)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四)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
第一百零六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则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五节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的评审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的评审以学生总评分为依据进行排序。总评分的构成为基本分+外加分。
第一百零八条 基本分为学生的学年期末总成绩的平均分。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基本分以外可获外加分。
(一)获全国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2.5、2.0、1.5分;获校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1、0.8、0.5分;获学院(校区)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0.3、0.2、0.1分。
(二)获国家级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2.5、2.0、1.5分;获校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1、0.8、0.5分;获学院(校区)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0.3、0.2、0.1分。
(三)受学院(校区)级通报表扬者加0.3分,受校级通报表扬者加0.5分。
(四)学生干部(指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工作任务完成好者加0.1-0.5分。
(五)通过HSK考试并取得证书,或获得更高一级证书者,加2分。
第六节 上报和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初评结果必须公示三天,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节 申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诉。国际交流处接到申诉后,应认真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处理意见(此为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