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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6日 来源: 作者:

全体教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20191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教职工及时充分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利luck在线·(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教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将按每月进行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需由教职工本人在次年31日至6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予以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1日至6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3如教职工没有及时填报扣除信息,以致在学校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可以在2019年剩余月份内补报,由学校在2019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也可以在202031日至6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4、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5、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作证材料,教职工应在2020年的汇算清缴期(即202031日至630日)结束后五年内自行留存,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

6、年度内,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APP进行变更。

7、学校将在20194月初对教职工从学校取得的20191-4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集中清算

8、如有不能确定的事项或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计划财务处咨询电话:0731-85258054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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