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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学生党员党性修养与组织纪律条例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来源: 作者: HITS:

经管学院学生党员党性修养与组织纪律条例

2015-12-03 10:43:58

为加强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强化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其先进性的发挥,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予以党内通报批评、评为不合格党员甚至党内纪律处分:

1、党员无党性锻炼岗位或有岗位但工作不主动、不负责、不到位者。

2、党员过组织生活开会、上课无故缺席、迟到、或不遵守纪律、不积极发言、不关手机、讲小话者。

3、党员所在宿舍有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者。

4、党员所在宿舍出现重大事故者。如打架、起哄、火灾、在外租房、外宿、参加非法组织、或安全事故等。

5、党员在学生中间发现思想、心理动态等重要信息不报告者,或遇突发事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去制止而不作为者,或对学院相关文件、精神不主动传达、宣传者。

6、工作弄虚作假、互相推委、不讲原则、不讲政治、不顾大局者。

7、党员在公共场所言行不文明者。如谈恋爱不注意形象、场合等。

8、对组织讨论的事情不该说的乱说者。

9、每学期考核达不到质量监控五个指标者。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不按时交纳党费。

2、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落实所分配的工作。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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